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此次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3方面内容:党中央对生态环保督察的坚强领导;标本兼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适应;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严肃责任追究。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引领。《规定》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作为党内法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党内法规,《规定》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党员干部工作中的一项行为准则。
第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被督察对象配合督察的责任和义务。对被督察单位出现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等行为,均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规定》作为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一点也体现了督察的权威性,有利于通过督察进一步发现更深层次的问题。
第三,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进行规范。《规定》一共六章42条5000余字,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机构、督察的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对督察组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各督察组统一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取证形式,有利于督察的系统性和严肃性。《规定》对前期准备、进驻阶段和进驻完成后各项收尾工作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各省(市)及相关部门了解督察组的工作流程,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作用,取得最佳效果。
第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安排,有效推动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树立
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使督察工作透明化、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发展
平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强化保护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甚至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还会遇到一些部门领导不知道本部门还有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被督察对象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也明确了对督察发现问题进行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的进一步追责意见,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共同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而努力。
作者:李成钢 薄亚光 于世伟 李知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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