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碳交易体系同样是排放许可交易,而不是排放权交易。其《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指令》规定,企业必须申请获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permit),方能进行生产和相关排放活动,企业获得具体数量的排放许可(EU Allowance,EUA)可以进行交易。对于EUA的法律性质,指令起草过程中曾定义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考虑到欧盟立法的从属性原则,最终未被采纳,而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认定。另一方面,由于现货市场不断出现问题,欧盟为加强对
碳排放交易活动的监管,于2014年通过《金融工具指令》和《金融工具条例》等,将EUA界定为金融工具,由此EUA现货和金融衍生品均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虽然欧盟强调该立法目的是加强
碳交易监管,不涉及EUA的法律性质或
会计处理,但金融工具是指在 金融市场 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 ,EUA的私权属性已然明确。
各成员国在界定EUA的法律和财务性质上呈现多样化。根据欧盟环保署的技术报告,2008年时,法国、德国等9国从财政法规角度将EUA视为商品;荷兰等8国视为(无形)资产;瑞典视为金融工具,受金融管理机构管制;希腊等4国没有规定法律性质。会计确认方面,意大利等12国将EUA视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奥地利等4个国家将EUA视为商品或存货,还有一些国家没有规定;到2013年,有5个成员国将EUA认定为财产权,匈牙利考虑列为国有财产;4个国家认定为金融资产,德国等国家认定为商品,但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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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碳交易制度的其他国家还有新西兰等,它们通常将碳单位视为个人财产或资产。新西兰在《应对气候变化修订法案2009(修订的排放交易)》和修订的《个人财产安全法1999》将碳排放单位(New Zealand units)纳入个人财产范围,并归为投资证券型资产。澳大利亚碳定价政策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分配的碳单位(carbon units)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政府影响碳单位价值时须对其持有者进行补偿。韩国虽然没有在碳交易法案中明确排放配额的性质,但在其公司税法的实施指令中将其列为资产。
纵观国际实践,碳交易制度通常以排放许可/排放单位为交易标的,而非碳排放权。对排放许可的法律性质的规定基本分为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两类。欧盟及其成员国、新西兰等多数国家将其纳入私权范畴,政府一旦完成排放许可分配,许可就成为私有财产,受到相应法律保护,政府无权干涉。若因政策造成该财产损失,还需进行法律补偿。排放配额私权性质的确定促进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助力欧盟碳交易体系成为全球交易最活跃、成熟的碳交易市场,排放配额衍生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碳排放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而美国出于照顾环保主义者的立场,以及政府调节配额以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从法律上强调了排放许可的非私权属性和政府处置许可的灵活性,但排放许可依然呈现显著的商品和金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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