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碳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17年底启动,正处于政策制定和基础建设中。当前全国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有: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下称《方案》)。另外,碳排放交易法规也在积极制定中,有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送审稿》)可供参考。从上述法规文件可以初步分析碳排放权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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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是一种权利。三份文件均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表述,说明在国家层面碳排放是一种权利。《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碳排放权为“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但没有明确是依据什么法律。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既有法律中也没有涉及气候资源或大气环境容量使用方面的内容,因此这里的“依法取得”还需明确。《条例送审稿》和《方案》都没有单独定义碳排放权,而前者在第36条将权利、配额、配额单位等概念一并确定,即排放配额 “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但以上规定依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排放配额是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第二章规定排放配额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以免费或
拍卖形式分配到省或者企业;企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省级主管部门可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条例送审稿》对排放配额及其管理的规定与《管理办法》非常相近。条例起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依据《行政许可法》,就配额分配新设行政许可等条例相关内容组织召开过公众听证会。综上,碳排放配额需要通过核发程序,它的取得与行使由行政机关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并呈现出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行政许可的性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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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配额是无形资产。《条例送审稿》既明确了排放配额的行政许可性质,但另一方面又引入了第11条对配额权属的规定,即“排放配额是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
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无形资产一般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此规定明确了配额的财产性质,应属于私法范畴。于是条例中呈现出碳排放权=排放配额=行政许可=无形资产的公私权利混杂的性质关系。
排放配额具有部分可交易性。三份法律文件均规定排放配额可以交易,符合《行政许可法》第9条要求。但《方案》进一步规定“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交与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其减排义务。其富余配额可向市场出售,不足部分需通过市场购买”。这不仅说明配额可交易性是有限度的,还可推理认为只有交易的配额才会具备商品和资产属性。政府对配额的使用实施了很强的干预,显示出配额浓重的公权属性和有限的私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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