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3年开始实施的七省市
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为
碳排放权的实证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深入分析
试点地区的政策制定和交易运行,有助于揭示实践中碳排放权呈现出的性质和特征。
首先,试点地区对碳排放是否是一种权利认识不同。试点地区通过地方立法、规章或者政府文件等法律法规形式,对实施
碳交易政策进行了规制。在
碳交易政策名称上,
北京、天津、湖北、重庆使用了“碳排放权交易”用法,强调碳排放是权利或权益,交易对象是碳排放的权利;上海、广东则采用了“碳排放管理”表述,强调政策目的是对碳排放进行管理,交易对象是排放配额,没有使用权利概念;深圳虽然名称上使用了“碳排放权交易”,但并没有对碳排放权做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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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各地区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认定碳排放为权利的试点地区,将碳排放权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一种权利”(重庆、湖北)或 “权益”(北京、天津)。其法律解释应为碳排放权是企业享有的碳排放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或者企业的碳排放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且碳排放权是资产(权益)。但这没有明确碳排放权的公法或者私法性质,无法确定该权利的法域归属。
第三,碳排放配额具有行政许可特征。“碳排放配额”被试点地区定义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碳排放额度、或者量化指标,是碳交易的标的。文件规定配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给企业,并可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如停发、核减和奖励,以及收回关停企业的配额等;主管部门对配额持有最大量和持有下限等也有限制要求。这说明发放配额是行政许可过程,配额/排放权具有行政许可特征。但配额的发放未经过申请程序(重庆除外),有别于传统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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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碳排放配额又具有物权特征。各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为调整
碳市场价格可以进行配额回购;企业组织形态变更时可将碳排放权视为资产进行处理,如公司分立时可以对配额进行分割,合并企业可以承继等;鼓励探索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实践中出现了控排企业以排放配额作为融资担保物从金融机构获得短期融资,如配额质押、配额抵押、配额回购等融资活动(北京、广东、湖北、深圳)。以上规定和配额的公开交易及融资活动又说明配额具有物权特征和商品及资产属性。
综上所述,从碳排放权/配额的政策规制和交易活动看,试点地区呈现出明显的共性和差异性。共性表现在排放配额的行政许可特征,以及交易活动中表现的商品和资产属性,配额呈现出公私权利混杂的性质。差异性表现在对碳排放的权利认识、碳排放权/配额的法律性质界定、交易和融资活动的活跃度、
会计处理等。碳交易试点过程中,相关概念呈现以下逻辑关系:即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行政许可,或碳排放配额=行政许可,或碳排放配额=商品=抵押/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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