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京市监发〔2019〕5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退出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三)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二、优化普通注销程序
(四)优化清算组备案程序。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备案的程序,改为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
(五)优化公告方式。将企业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减轻企业办事成本。
(六)精简申请文书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公告报样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等材料。
(七)优化涉税核查。经与税务部门在线核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的,确认为已办结清税手续,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税证明。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
(八)优化涉税注销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关于优化税务注销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管理。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举措,提高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加快税务注销进度。
四、优化社会保险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九)相关部门优化注销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提前预审,主动详尽告知企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事宜。优化办理流程,对于在办理企业登记注销前已结清费用的企业,企业办理登记注销后,不再要求企业赴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商务、海关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的注销相关业务时,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核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主动告知企业应结清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解决疑难问题畅通退出渠道
(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配合、失联等原因无法形成合议意见的问题。一是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可以形成有效决议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二是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十一)解决营业执照遗失问题。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不再单独办理补领营业执照手续。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执照遗失公告后持相关材料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十二)解决法定代表人无法提出申请问题。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提出注销申请的企业,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三)加强信息档案材料协同共享。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
平台”进行数字影像档案在线查询调取所需信息。
(十四)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注销模式。便利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像文件,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文件作为企业登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无需到登记部门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途径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缴回原纸质营业执照。
(十五)搭建一体化注销服务平台。以现有“e窗通”平台建设方案为基础,建设“企业注销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打通各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办事流程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
七、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管理惩戒制度
(十六)强化信用监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十七)严格失信惩戒。对于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人应按照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十八)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支持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十九)强化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负责优化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服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的统筹协调。税务部门负责提高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清缴社保费用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完善企业结清住房公积金流程。各区政府要落实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协同统筹推进,确保政策落实生根。
(二十)广泛宣传。各部门要加大对注销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丰富宣传方式和渠道,让企业和群众听得懂、看得明、可操作,用足用好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十一)加强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市区两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改革政策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做好咨询、告知、登记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十二)持续推进。将优化企业注销作为一项长期改革工作,切实抓好抓实。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听取相关企业、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集成、储备更多改革政策措施,稳定社会预期,保障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海关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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