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参与者与准入条件
碳排放权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市场参与者需先申请成为相关交易所的会员方可在交易所内进行相关交易。各交易所的会员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参与到交易当中的会员,如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委托(代理)会员、试点企业会员;另外一种是服务提供商会员,诸如服务会员、战略合作会员、
合同能源管理会员等等。
目前,各交易所根据其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申请准入条件,一般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会员。相关标准通常包括法人类型、注册资本、相关行业经验、资质或具有从事碳排放管理交易人员等(对接受自然人参与者的交易所,通常会针对自然人参与者设定年龄、个人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测评能力等方面要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所及拟申请的会员类型或交易需求具体分析、判断应适用的标准和要求。
以法人类型为例,如北京
环境交易所的非履约机构参与人和上海
环境交易所的自营类会员、综合类会员的要求都须为在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则更进一步对股权比例提出要求,规定其会员申请资格包括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但是广州和重庆的交易所则只要求其会员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则明确规定会员可以为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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