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在稳步前行的同时,也追求
绿色转型发展。记者获悉,市经信委近日正式印发了《重庆市
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 申报成功的园区、工厂不仅可获相应政策支持,还有机会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快来看看,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市级绿色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
节能减排指标,
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小贴士——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
》》园区能源产出率≥3万元/吨标煤;
清洁能源使用率≥75%。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
》》水资源产出率≥1500元/立方米;土地资源产出率≥15亿元/平方公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
》》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座;新建工业建筑中
绿色建筑≥30%;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90%。
产业发展绿色化指标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30%;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30%;人均工业增加值≥15万元/人。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5吨/万元;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80%,绿化覆盖率≥30%。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
》》绿色园区标准体系较完善,编制有绿色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园区信息化
平台较完善。
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小贴士——
用地集约化指标
》》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
》》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办法》指出,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要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园区或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信部公布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或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区县经信主管部门需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对区县经信主管部门上报的园区和企业,市经信委将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
合格园区、工厂可获专项资金奖励
据了解,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将被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优先向工信部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正式文件: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批绿色制造(绿色设计产品)申报服务的通知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复审一次。
重庆市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信委申请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复审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且被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并收回授牌,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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