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名词
1、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对气候变化的定义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通俗而言,气候变化是指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为活动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的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动。
2、温室气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温室气体定义为“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中规定控制的7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3、源
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
4、汇
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5、二氧化碳当量
指一种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可以把不同温室气体的效应标准化。各种不同温室效应气体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度不同,由于二氧化碳是人类活动产生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一种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是通把该气体的吨数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后得出的。
6、碳强度
7、适应气候变化
通常指面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行动。我国2013年发布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中指出,适应即“通过加强管理和调整人类活动,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减轻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不利影响”。
8、减缓气候变化
指通过人为干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源、增加汇。
9、碳排放权交易
是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
二、谈判相关名词
1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公约》在1992年6月3日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
会议上签署、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世界上第一部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家合作的基本框架。目前,已有197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高级别的
会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据此,公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附件二国家承担出资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附件一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履行公约的义务。
11、《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需由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并且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其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中国交存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多哈修正案》尚未生效。
12、《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协定,2016年4月22日开始在纽约开放签署,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确定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相关安排。《巴黎协定》要求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在公平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三、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相关名词
1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7年12月19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标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先期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2010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批低碳省市试点,在87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低碳试点省和试点城市需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
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
绿色发展模式。
15、国家自主贡献
国家自主贡献是各缔约方根据各自国情和发展阶段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根据巴黎大会决议和《巴黎协定》有关要求,缔约方每5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2015年,我国提出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16、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合作进程,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2011年以来,在中央财政预算的支持下,我国通过无偿赠送节能低碳产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和气候变化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受到了各方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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