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厂,现在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了,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最近,来自全国各地的“超低”企业可能都在考虑这件事,也有人询问。还有人说,“超低”不算标准,也要填在标准限值里面吗?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以及按证监管的时候,在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量上,具体会是按照什么方法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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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6%)分别不超过10 mg/m³、35 mg/m³、50 mg/m³,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加严了50%、30%和50%。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超低排放不是国家发布的标准,而是火电行业内的一些大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主动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并迅速得到了各大电力公司的响应。在涌现出一批精品案例作为超低排放的技术可行证明之后,国家也给予支持,在2015年底,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上网电价补贴。也有一些地方政府据此提高了地方的火电行业排放标准,将自愿行为变成法定要求。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应的栏,如果企业所在的地区没有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则填写国家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对应地区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如果企业所在的地区有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则填写地方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注意,这两种情况下,标准一栏对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三项污染物都不要填“超低”的限值(因为这不是有法律底线意义的排放标准),除非有的地方标准的值直接等同于“超低”的值。同时,在右侧“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一栏,填写自愿承诺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然后是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还是按照国标或者地标填写,“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按照企业承诺的超低排放限值填写。而申请的年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企业(现有源),应同时考虑总量文件确定的总量指标以及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基于排放标准计算得到的排放量等两种情况,并按污染因子分别取二种情况中最严格的要求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如果企业所在地方的环保部门将更严格的环评批复要求作为现有污染源许可排放量计算依据的,则按照环评要求的排放量限值来填报;2015年1月1日之后投产的企业(新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的许可排放量填写,环评批复文件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的数字大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技术规范推荐的排放绩效法,填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地方如果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填写。如果企业自愿申请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年排放量限值,也可以自愿填写,地方也可以按照企业自愿填报的内容发证,但发证后就需要按证执行。
虽然超低排放的限值对于全国大多数地方来说都并不是法定要求,但既然企业作出了超低排放的承诺,并且据此获得了国家的补贴,超低的限值也将会写在排污许可证上成为管理依据。不仅如此,根据全过程管理的思路,为了证明企业能够达到该要求,许可证上还需要载明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浓度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及管理要求等。在发证之后的监管执法时,环保部门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的落实情况之外,还会对超低排放的情况进行检查,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环保电价、减征排污费和税收等激励政策,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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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超低”只是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种污染物的要求,而根据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思路,未来将会逐步完善设计,建成覆盖所有污染物的“一证式”管理制度,会统筹各环境要素实施综合管理。因此,建议企业在采取措施实现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关注对脱硫废水的控制,对氨以及三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防止污染转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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