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发改气候〔2014〕1828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完成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全省“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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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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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市州,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开展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时间,将自评估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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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综合评定。考核评估工作组通过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四)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九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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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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