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时应当清缴(或缴还)的配额数量,指经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而非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初始分配配额时分配的配额数量。经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各个试点地区,均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确认作出规定(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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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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