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法大体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又可分为公开拍卖和定价出售。
第一,无偿分配。无偿分配主要依据历史排放水平,按一定方式,比如祖父制,确定其可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数量。目前我国碳交易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无偿分配的优点是不增加排放主体的成本,易于获得排放主体的支持,利于在相对小的阻力下推进政策的实施。无偿分配也不涉及政府和排放主体之间的费用转移问题。无偿分配的不足也是明显的。排放配额的初始免费分配在不自觉地维护能源密集型企业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非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利益。
此外,如果初始配额分配得过多或不足,则不利于形成健康的碳市场供求关系,碳排放权价格的调节能力也有可能减弱。
第二,有偿分配。有偿分配大体包括公开拍卖和政府定价出售,这两种方式都是从一级市场开始就实现碳排放空间的有偿使用。碳排放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配额在不同主体间的有效配置。从经济学角度看,基于市场机制调节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最有效率,拍卖是实现最低减排成本的最佳途径。但需注意的是,在拍卖过程中,如果部分地区拍卖,部分地区免费分配,则可能出现竞争扭曲,导致碳泄漏或滋生寻租,反而会额外增加排放权的支付费用。定价出售是采用政府主导价格的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定排放配额碳在市场上的出售价格。这种方式在碳市场体系不健全、碳价格难以发现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碳定价的补充方式。随着碳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要逐渐减弱,让市场在决定碳的初始价格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不是不相容,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可配合使用。我国《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同时还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有偿分配所获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碳排放权的分配路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国际碳排放空间的分配,是直接分配给主权国家。在一国内部,碳排放配额最终要分配落实到单个的排放主体。受管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在碳排放权分配的实践中,往往不易由国家层面直接分配给排放主体,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者企业等不同的媒介来共同完成碳排放配额的分配,这就形成了不完全相同的分配路径,从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大体分为两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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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该路径也是当前我国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时主要采取的排放配额分配路径,依托我国固有的分级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在这条路径中,中央政府对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拥有绝对管理监督权限,除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的标准外,还体现在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和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同时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还需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这种分配路径在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利于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规范发展。
二是“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这条分配路径更多是在某个行业内部开展。在确定全国碳排放配额后,中央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直接将排放配额分配给某个重点排放行业的主管部门,再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配给排放企业。我国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都采取了类似的思路。与上面一种分配路径相比,该路径更多反映的是一种垂直路径,事实上是中央政府将排放配额直接分配给排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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