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问题的本质是能源问题,中国目前的工业仍处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中期阶段,需要进行结构调整。能源问题仍有体制和机制障碍,需要进行变革。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不是全面的追风,而是要在安全、经济、能力和三者达到平衡。安全就是保障能源的有效供给,经济能力要与我们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治理环境就要治理污染,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碳市场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推进
碳交易市场发展重在立法。中国2017年启动
碳市场,中国今后一段时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这一工作将对全国的结构转型,对亚洲乃至与世界气候制度的安排都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气候变化问题的本质是能源问题,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经历了多次的革命,特别是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以煤和蒸汽机为标志,第二次工业革命是以石油、天然气和机械化、电气化为标志,现在进入到了第三次工业革命阶段,它的标准就是绿、云和智能制造。绿指的是
新能源,
清洁能源;云指的是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制造就是新的制造系统。每一次工业革命的发生都与能源有密切关系,能源也是核心。中国目前的能源仍然以煤为主,石油天然气供给仍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所以说中国目前的工业仍处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中期阶段,需要进行结构调整。因此既需要考虑发展阶段,也就是我们的经济能力,又需要考虑实现跨越,既需要考虑给我们留有发展空间,又需要考虑民生健康解决污染的现实问题。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不是全面的追风,追发达国家,顾此而失彼,而是要在安全、经济、能力和三者达到平衡。安全就是保障能源的有效供给,经济能力要与我们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治理环境就要治理污染,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目前中国的能源问题仍有体制和机制障碍,需要进行变革,发展清洁能源步履非常艰难。
举一个例子来说,第一个就是核电发展进程缓慢,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中国的核电处于半停顿状态,用简单道理的比喻,出现了交通事故我们就不运输了吗?出现医疗事故,我们就不看病了吗?吃个鱼被卡着刺之后,我们就不吃鱼了吗?道理应该不是这样,我们不能张三得病李四吃药。福岛出了核事故,中国的核电就出现停摆,我们也欣喜的看到中国的核电发展又恢复了元气。又如在纽约、欧盟、印度等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之后,各国都在反思和重新布局电网系统之际,中国的卷远距离特高压电网大上马,超集中的供电如同一个大软肋,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大面积瘫痪,也是不可想象。南斯拉夫因为基础设施首先遭到破坏和打击而解体。现代战争首要的攻击目标也是基础设施。从国家安全利益角度出发,能源的革命,在生产、消费、科技和机制上都需要进行深度的调整。再如可再生能源是发展方向,但是弃光伏、弃水电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里不光是技术问题,深层次的能源供给生产、生产模式、垄断、企业利益,电力法修改等等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破解。这是第一个观点。
碳市场首要任务是立法,中国2030年要达到排放峰值,2017年起动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覆盖高铁、电力、化工、建材和有色等工业行业,需要各方努力,同时也更需要制度和法律的保障。09年8月,十一届人大在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提出,要把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时隔七年,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仍未出台,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我们说《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地区的认识水平、制度安排和治理能力。我国在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通过低碳发展
试点,建立碳交易市场,气候变化影响和评估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已开展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进展,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和范围的拓展,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和实施就会有很多局限,特别是在突破传统发展模式,实现改革调整,限制固有权利和增加责任制度方面出现了阻力,中国正进入法治社会的阶段,在发展跨越矛盾叠加和管理制度交叉的时期,更需要用法制的思维和法制的手段来推动落实。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既是为今后国家能源结构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型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实现
绿色发展目标提供保障,应对气候变化涉及多个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顶层统筹和整体规划,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在世界范围内气候变化问题导致了无形资源使用、分配和经济价值的新秩序,与通信频道、空间轨道、遗传基因,信息等类型,二氧化碳已从资源属性逐渐转向资产属性,一些发达国家力图把碳交易作为赚钱的工具,而中国不同,中国推动
碳排放分配和交易是把其作为实现
绿色发展的手段,但是也应充分认识到公众资源一旦与资产挂钩,就必会产生资产的归属问题。要有公权和私权整合、平衡和制度设计。要有公法手段,就是总量控制、配合认定兼顾,和市场手段,如参与方式、运作模式等,公法手段与市场手段要有明确的界定,中国必将推行
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来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迫于眉睫。
经过多年的辛勤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空间,也就是法律上常讲的法眼已经很清晰,具有综合系统协调性,避免局部问题的解决方案受其他因素影响而难以实现,暂时问题的处理缺乏可持续性,单向问题的放大可能对整体化带来负面影响。另外的法眼就是具有明确独特的新内涵和新内容,低碳发展,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碳普及与利用,排放许可,碳排放交易,碳统计指标,报告、评价,低碳产品标识等这些内容在我国相关的立法中还没有涉及到,而这些工作已经在我们的生产和实践中已经开始实施,有些示范在十三五中已经开始推动。从这个角度讲,尽早实现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是当务之急。
最后我想强调,碳市场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中国2017年启动碳市场,中国今后一段时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这一工作将对全国的结构转型,对亚洲乃至与世界气候制度的安排都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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