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绿色交易制度将在福建开展试点!

文章来源:福建自贸区观察2016-09-22 11:18

发改委今日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宣布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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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有偿使用的主体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在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到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总结提炼经验,视情况逐步推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试点内容包括科学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建立能源消费报告、审核和核查制度等。试点方案提出,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制度成果。在试点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推动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是不是感觉像是打开了新视界的大门?用能权、用能权交易、用能权有偿使用分别是什么意思?开展用能权交易有何意义?市场如何建立?企业如何应对?来听听来自官方、网友和专家的声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用能权相关定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用能权”概念提出的大背景,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国家能源局内部人士给出的定义是: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总量限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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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企业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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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了用能权交易。今年两会后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截至目前,我国仅在浙江省开展了用能权交易试点。当时浙江省的做法是:第一步: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地方节能审核机构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其中分为存量用能权和增量用能权两类核定标的;第二步:企业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用能权折合成标准煤来计算,用能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抵押和出让;第三步,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时,有偿获得的用能指标配额由各级政府制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回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将对用能单位产生怎样的促进作用?或者说将给用能单位带来怎样的契机和挑战?网友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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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用能单位势必更重视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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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客观讲,用能权交易通过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并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是政府推进节能降耗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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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个人理解用能权交易意在推动企业提高能效,节能减排,但是能源计量、确定基础能耗/负荷等问题是需要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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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推行用能权,从一个角度可以理解为,采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资源,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税收的政府强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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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企业用能,进一步控制企业新增能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遏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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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个人认为通过这样,将会产生两个倒逼的机制,一是市场,二是节能,如果一个能源利用和管理好、市场好的企业,必将会利用好现有的配额,进一步扩大生产,这就会综合考虑成本的因素,采取节能措施或者购买配额来扩大生产,扩大市场占有,同时或提高了物理能效。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企业获得了用能的权利,就要相应地承担减排的义务。在用能权交易之前已然广泛存在的碳交易,就有诸如交易平台混乱、定价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与碳交易类似,用能权的指标配额到底如何核定、不同的耗能企业如何差别收费、相应的奖惩机制如何建立等都将是用能权推广过程中需要直面并慎重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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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碳排放交易并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这里我们又要引出另一个与用能权交易并行的类似制度,碳排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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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政府在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履约单位,允许碳排放配额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11年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最早提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年起,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地逐步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并出台了地方性立法或规章。值得一提的是,福建也将在2016年底初步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陶瓷等高耗能行业将率先纳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并行和衔接并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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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种制度受关注度不同。当前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国际普遍关注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深入,在“做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公约”“减少厄尔尼诺现象”等鲜明口号下,碳排放交易比用能权交易获得更多社会关注。但实际上,用能侧才是解决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问题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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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缺乏系统性统筹协调。如,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采取有偿方式还是无偿方式?当重点用能单位购买的用能权指标或者碳排放配额有富余时,能否以富余的用能侧履行碳减排义务,或者以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履行节能义务?目前尚无权威答案。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因此如何做好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衔接也是试点地区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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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建议是:一方面,做好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衔接。用能权的初始分配仅仅是为重点用能单位设定节能义务的过程,应当以公平为原则,并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相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控制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空间这一稀缺资源的过度利用,应当采取有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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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做好用能权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的衔接。节能义务或者碳减排义务都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行为。鉴于燃料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之间具有相互换算的关系,可以考虑在《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可以按比例相互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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