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省发改委2016-07-1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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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 7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 1 6]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本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监督和管理。碳排放报告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江苏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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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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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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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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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1O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四)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五)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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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暂不具备前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O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级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公正性和利益冲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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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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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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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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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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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四)为核查机构全日制员工,与核查机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且由该核查机构为其在江苏省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五)具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0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CDM或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六)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七)不得同时受聘于2家(含)以上的核查机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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