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咨询关于企业历史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MRV)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提供了在线问答平台(http://124.205.45.90:8080/mrv/)和问答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两种方式来解答相关问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笔者分别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咨询,现将相关流程分享给大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从目前来看,两种渠道最终均将在线问答所有档案列表平台上获得问题的答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笔者现将问答平台上公布的经专家解答的问题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问:企业若已经通过其它机构核算过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与国家的核算方法不一致,这样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机构核查时能通过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答:不能,需要采用国家核算指南(非标准)重新进行监测、报告,并经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
问:水泥企业报送碳排放数据依据《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还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T 32151.8-2015?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答:历史排放报告与核查中使用《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笔者分析:此次碳排放数据报送的依据均以各相关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而不是以此前国家公布的十个行业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问: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答:按照企业的真实数据填写时,不需要强制有效数字位数。对于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的数据,请参考指南相关附表的保留位数,不同类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以及最终排放请保留个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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