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是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环境资源审判不仅要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还要达到预防环境损害与资源破坏、弥补公益和私益损失、促进生态环境恢复的目的。
实践发现,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理念与裁判标准、诉讼模式与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损害评估与责任承担等很多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建立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成为关键。为此,全国许多地方都进行了积极创新和有益探索。山东省各级法院采用的开具诉前禁止令、引入恢复性司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等举措,不失为可以学习借鉴的“良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下达诉前禁止令,是通过司法提前介入的方式,第一时间制止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可以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继续扩大。从司法理念角度来看,它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的关系。由于环境损害结果往往具有难以逆转或者修复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强调对将来环境损害的预防,与实际损害发生后再要求赔偿相比,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及时制止被告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同时固定证据,才能减少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受到的损害。我们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措施,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审判中的适用力度。
环境纠纷往往同时涉及私益和公益,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除保障个人权利外,还要兼顾维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恢复原状可能是最迫切的请求。因此,凡有可能,法院就应责令污染者进行生态修复,而不能以恢复生态环境有违经济效率为由采取“一赔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在江苏、海南等地,曾出现过部分或全部无法原地原样恢复生态环境的案例,法院还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如对破坏植被进行异地补种等。为防止因污染者的意愿及能力因素导致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修复,法院在判定污染者修复责任的同时明确修复费用,甚至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保公益金并交由第三方机构替代修复。可以说,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引入恢复性司法机制,起到了改善、减轻或者消除影响的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公益诉讼对保护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除了能够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环境私益诉讼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外,还具有独特的社会调节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并能有效弥补环境执法的不足。同时,依法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有统计显示,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这其中有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等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起诉人由谁来担当,是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相关社会组织的一个因素。环境公益诉讼为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有序介入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通道,通过诉讼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渠道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合理设定起诉主体,树立为起诉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尽量畅通公益诉讼渠道的观念,并以此指导审判实践,成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应该走专业化的道路。目前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研究和探索是初步的,今后仍须继续探讨、加强实践,以达到充分保护个人权利与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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