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层面
根据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多中心治理等理论可知.社会监督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缺陷。笔者认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应是多元化、自律性、非营利性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就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而言,能源协会、环保协会、大众媒体、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资产咨询管理机构、信用评定机构以及投资者都可以成为监督的主体,并且他们在专业、技术、物力、人力存在优势。社会监督的对象应包括政府及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碳交易所、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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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他们可以监督政府的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行政处罚等行为,监督碳交易所的会员管理与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等行为,监督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核查、核查报告等事项,监督交易主体的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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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主体之所以能够对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进行社会监督,具有“纳税人身份”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据易碳家了解到,不论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市场,还是正在推进的国家碳交易市场,各项建设所需要的费用多来自于财政支持,即使用纳税人的钱。作为纳税人,行使对碳交易市场总量控制、配额分配、交易、监管、核查等方面的监督是应有之义。然而,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试点省市立法来看,并没有纳入上述让会监督主体,这无疑是剥夺了他们监督权.违背了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所以,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尤其是风险监管,要重视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政府、交易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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