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与发展:1992-2006年
根据参与方是否负有达到减排目标的强制义务,碳交易机制可分为强制和自愿两种类型。
1992至2006年是碳交易在争议中获得推广的时期。《公约》的签订和生效,标志着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开始建立。然而作为一项框架协议,将国际性减排机制的设计交由进一步谈判解决。在美国与欧盟的先后推动下,碳交易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使得强制碳交易在国际层面初步制度化。与此同时,欧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推动了跨国自愿碳交易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美国与欧盟的推动
美国希望在气候谈判等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发挥领导作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在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应用上已处于领先地位。在1997年之前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美国最先提出将国际碳交易作为“灵活机制”(flexible mechanism)的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发挥美国在机制上的优势,也呼应了其在全球积极推动的市场化改革。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1997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Byrd-Hagel Resolution),规定美国的参与以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为条件。2001年,美国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其对于国际碳交易的支持也随之停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在《京都议定书》谈判初期,美国的国际碳交易构想遭到欧盟的反对。但随后欧盟转而支持国际碳交易,将其视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正如时任欧盟环境事务专员的Bjerregaard在1998年所提出的:“我们必须参与碳交易……我们不能让其他人主宰规则。”着眼于碳交易的国际化,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Directive2003/87/EC)第25条第(1a)款允许其碳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连接。多种原因促使欧盟采取积极立场。在其内部,相关产业的游说是重要推动因素,并影响了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在全球层面,欧盟希望整合各国的减排行动,并利用其在低碳经济方面相对于美国的优势增强竞争力。
2、国际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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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自愿碳交易机制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初步发展。《京都议定书》于2005 年生效,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年的强制减排目标以及排放权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2012年之前国际强制碳交易的规则基础。其中,排放权贸易和联合履约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前者允许发达国家直接交易碳排放指标;后者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减排项目合作获得碳排放配额。清洁发展机制则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联系起来—发达国家可通过提供资金与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从而获得减排量用于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应用了市场的逻辑,能通过跨国合作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减排成本。但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这一机制让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排放权,减少了发展中国家未来以低成本减排的机会。在地区层面,欧盟根据2003/87号指令建立的强制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开始试运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国际性的自愿市场也开始发展。该市场中有“基于项目”(Project-Based)和“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两种模式。前者是主流,即机构和个人自愿购买由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2003年开始运行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则采用了后者,为自愿参与的企业设定了排放限额–与EU-ETS的规则类似,超出限额的企业需购买配额,而配额有富余的企业可通过卖出配额获得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3、中国的立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碳交易也在这一时期逐渐进入中国的视野。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中国对碳交易机制的使用最初持怀疑态度,认为发达国家可藉由“灵活机制”将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制度安排。从谈判全局出发,中国转而支持市场化的“灵活机制”,并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尽管如此,中国还是表达了对于公平性的担忧:在提交给《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十六届会议的声明中,中国指出“公正与责任是重要的原则,市场工具不能解决与公平相关的问题”。同时,自愿碳交易开始在中国出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4、国际行业减排机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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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京都议定书》谈判期间,国际社会就已开始商讨如何推进国际海运和民航业减排。根据《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限制或减少来自海运和民航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和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开始考虑建立减排机制,但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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