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都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为履行第3条的承诺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
联合履行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目的是帮助附件一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一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一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从而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发展。它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经济转型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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