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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这一口号已用了多年,有关“节能”、“治污”、“减碳”、“减排”四项工作实际上也混淆了多年。在十三五高举
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大旗,深化这四项工作之时,可以考虑将“
节能减排”口号改为“节能减碳”,“治污减排”,明确区分为两个领域,两类社会义务。
过去,没有把治污和节能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区分清楚,忽视了治污涵盖水土气不同环境介质的污染问题,是全方位的保障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大战役,对全国的环境质量负责。而节能,一方面促进能源结构变化和
新能源发展,另一方面提高能源利用率,为治污增添综合效益,所以节能是治污的辅助手段,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必备的节约理念,没有对应的负责目标。也许有观点会认为可用这些年减少
碳排放的成绩证明节能之效,这就又引出了减排和减碳目标和手段的混淆问题。因为,治污减排,清晰表明了治污是为有效减少污染源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而节能减碳,是为有效提升能源利用率,减少
碳排放,促进能源转型。治污与节能,各有主管部门,分工合作推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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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治污与节能对企业和公众来说分属于两类社会义务。治污是法律义务,违法则必受制裁;节能是道德指标,违背道德并未违法,应受舆论谴责。二者在执行过程中的推动力是不同的。
在中国政府签字的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中,有关社会责任的指标就明确划分为三个层次,即:
必尽义务:基于法律和国际条约等要求的指标,企业应确保满足此类别的全部指标;当企业无法满足指标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或者道德批判。
应尽义务:指标要求高于必尽义务,基于对企业道德行为的期望;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企业应尽可能满足此类全部指标。
愿尽义务:企业道德的最高标准,基于前瞻性要求,企业自愿满足此类要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具体到治污与节能,就区分为必尽和应尽与愿尽,处于不同的法律和道德层次。
必尽义务为防止污染议题:“识别其决策和活动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影响”;
应尽义务为资源可持续利用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可供选择的、可持续的、可再生的、低环境影响的资源来补充或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议题:“采取优选措施,再其控制范围内逐步减少和最小化直接和简介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在其影响范围内鼓励类似行动”;
愿尽义务为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栖息地恢复议题:“实施规划设计和运行实践,以此作为一种方式,最小化其土地使用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农业和城市开发有关的土地使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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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这样分层次的区分是为更有效的调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为可持续发展做贡献。治污减排,代表企业必尽义务,属于法律责任范畴;节能减碳,代表企业应尽、愿尽义务,属于社会责任范畴,归于道德和伦理需求。
一个口号的改变代表着主管部门对于治污、节能的内涵理解,也充分反映了社会需求、要求、期望、渴望对社会责任层次不同的推动,让我们遵循著名的卡罗尔责任金字塔学说,为治污减排、节能减碳划清范围,制定更确切的目标,真正实现生活、生产、生态三生融合。
(注:本文转载夏青说绿,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绿色设计研究院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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