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试点地区要想进一步加快
碳排放市场建设,在开展强制性减排交易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还面临着一些理论和现实上的困难。一是相关的研究还有待加强。从理论上来看,当前有关开展“区域
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原则还没有得到很清晰的确定。例如: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谁?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参与交易?在排放权交易中,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各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在推进地区
碳交易试点的过程中,中央该做什么?地方该做什么?又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其次,还有一些试点地区关心的重要问题也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例如
碳交易的配额总量是否要与各地的碳强度指标挂钩(即碳交易怎么样和碳强度、能耗强度指标联系)?碳交易怎样与
节能量交易挂钩?地方如果开展碳交易、在碳强度上取得更好成绩,能否将碳节约量转到“十三五”阶段,等等。二是各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开展强制性碳交易是否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的担忧。由于在当前地区竞争的发展模式下,地方官员的政绩、升迁和当地居民所享受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都与本地经济的表现密切相关,各个地区很难摆脱GDP至上的发展取向。因此,要想试点地区推进强制性碳交易中,首先要破除的障碍是碳交易会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的担心。目前来看,试点地区迟迟难以推动强制性碳交易,除了技术能力等客观条件的约束外,担心实施强制性交易会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是根本性的障碍之一。三是对于可能产生碳排放转移的担心。由于我国是采取在部分省市采取碳交易试点的方法,那么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地区先开始尝试碳交易、而一部分地区暂时还没有开展的局面。由于碳交易实质是通过排放权的手段对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约束,短期来看会直接提高企业生产的成本。因此如果只有一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对企业而言就会很自然地考虑将更多地投资和生产转向没有碳交易约束(成本更低)的地区,这样虽然开展碳交易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但其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却随之上升了,对全国而言则很难判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否真正下降。正因为对可能产生排放转移(或称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担心,人们对于进行碳交易试点也存在不少的疑虑。四是相关机构、技术、人员上的能力仍存在较大不足。如前所述,二氧化碳的统计监测体系是开展碳交易的基石,目前各试点地区尽管已经开始大力加强在此方面的能力建设,但总体而言相关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还严重滞后。此外第三方核证机构将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目前国内有关的第三方核证机构数量、能力都很欠缺,对于未来第三方机构如何参与相关交易也缺乏明晰有效的政策指导。例如天津市所开展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对于各类建筑排放的计算如何进行
方法学上的创新、认证核证机构如何发展参与、政府机构人员如何加强培训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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