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就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
碳市场是
碳交易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根据《京都议定书》,各减排义务国将各自的减排目标分解到各产业部门和企业中,体现为每个排放主体的减排量;各企业可以选择内部消化,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度。
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法律基础。
碳排放权是从共有的大气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对一定范围内排放权指标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其中的他人之物是确定的,是国家所有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其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使用排放权指标创造收益,也可以将节约的排放权指标进行出售而获得收益;碳排放权具有公权性,是排放主体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的权利,而与其他公共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限制碳排放权。
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企业治理温室气体存在成本差异,既然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即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综合问题。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只是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
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温室气体的排放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其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因发达国家的能源结构优化,效率高,
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发展中国家能效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低,这导致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机制:联合
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
CDM)、排放贸易(ET),三种都允许缔约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合作实现减排,
CDM指发达国家通过资助、技术转让等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实现减排,ET指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
国际碳交易包括两种型态:一是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排放配额”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排放减量权证”、JI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通过国与国合作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
买卖。
全球性碳市场存在的最大意义是建立起碳市场的信用基础。以CDM机制为核心的全球性履约碳市场将在后京都时代发生演化和改进,主要体现在:向行业减排和规划类减排等效率更高的机制发展;在适用行业和领域有所调整和变化,以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区域性碳市场是另一重要角色,理论上讲更稳定和成熟,理应承担整个碳市场的发展重任,未来将形成以欧洲和北美两个市场为核心的区域性交易体系,之间竞争的核心将是碳定价权的争夺,包括碳交易所的谋划布局,标准竞争,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创新。另外一个重要领域则是自愿减排市场,目前仍处于标准竞争的阶段,一旦某一标准在市场上明显胜出,那么自愿市场的表现会很强,创造性超过强制市场,会带来与目前CDM完全不同的机会和商业模式。近年来,中国在CDM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2007年中国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73%,2008年占84%。
低碳经济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
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
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企业的收支结构。也就是说,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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