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互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合约达成协议,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交换约定数量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
碳排放权客体或债务。投资者利用不同市场或者不同类别的碳资产
价格差别
买卖,从而获取价差收益。
碳排放权互换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为目标
碳减排信用难以获得;二为发挥
碳减排信用的抵减作用。由此产生两种形式碳排放互换制度安排:一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互换交易制度,政府机构或私人部门通过资助国家减排项目获得相应的碳排放减排信用,该机制下碳排放权客体是由管理体系(如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核准认证后颁布;二是债务与碳减排信用互换交易制度,债务国在债权国的许可下,将一定资金投入于碳减排项目,其实质上是债务国和债权国之间的协议行为。
第一种形式是通常意义上的互换交易制度,以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例,其于2004年对EU-ETS指令进行修正,以增强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性。该指令允许EU-ETS下的排放实体能够利用
清洁能源机制
CDM和联合国
履约机制JI中获得的减排信用履行减排义务,即欧盟成员国可以利用
CDM项目从发展中国家或未参与强制减排的国家购买减排信用,达成减排任务,此举增强了成员国减排方式的可选择性。单就EU-ETS市场而言,CDM产生的CER可以进入EU-ETS进行交易,EUA和CER可以进行互换。具体而言,当减排目标不能通过本国减排能力达成的时候,其可以通过投资
清洁能源项目,获取由此而产生的CER,通过EUA和CER对应比例的互换协议达成互换。而第二种形式的互换,则发生在具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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