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监管新发展

文章来源:欧洲法视界陈波2015-11-18 23:43

对碳市场金融监管策略的评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建立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为了确保碳市场的有效和安全运行,我国碳市场已建立起初步的金融风险法律规制体系。全国性主要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有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各碳交易试点地方均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制度,主要包括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所具体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其他配套规则。这些法规、规则包括了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减排和交易两大环节的监管。在交易这一环节,除了“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中原则性规定主管机关对碳市场负监管责任之外,我国目前主要的监管规则都集中在碳排放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体系中,这其中包括基本的交易规则和配套实施细则(会员管理规则、风险控制规则、违规行为处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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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七大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的监管均采用了制定特别监管制度的方法,将碳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现货市场的监管纳入到“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中,并由交易所具体制定各项监管实施细则。从目前不断出台的新设规则来看,碳金融风险规制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监管措施参考了很多金融监管的逻辑,包括碳产品交易的范围,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但是还是存在诸如碳排放交易所以现货之名行衍生品交易之实的现象,控排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被包含在交易规则当中,对普通商品交易行为和投机行为的区分不明确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016年,我国将在七大省市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性的碳市场建设。而碳排放交易市场必然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组合。我国现有一级市场和二级现货市场刚刚起步,衍生品市场仍然在酝酿阶段。探寻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金融风险,以及对这些风险如何进行规制的研究,对未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文 | 陈波(上海财经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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