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最初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机制。1997年各缔约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一是排放权贸易(ET),即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二是联合
履约(JI),即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三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即
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京都议定书》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机制(VER),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
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以上机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利用CDM和VER机制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
总体上看,当前国际上的碳交易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强制减排市场(管制市场)。强制性减排市场又有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这两类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一般是“总量控制—交易”(Cap-and-Trade)体系下的国家(地区)或企业开展
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这是全球
碳市场的主体。这类的排放交易体系主要有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GGAS)等等。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履约的发达国家在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分别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碳减排项目合作,分别产生减排单位(ERUs)和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另一类是自愿减排(VER)市场。自愿减排市场相对宽松,目前市场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主要的参与者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或机构。
目前国际碳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指市场。从碳交易市场上的品种来看,品种较多,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有形产品,包括强制市场上的联合履约(JI)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经核证的减排单位CERs、自愿减排交易单位VERs、欧盟排放交易单位EUAs、国家分配的配额单位AA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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