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文章来源:论文网2015-11-06 15:03

4、信息不对称,延误注册时机国内许多企业对CDM项目实施此还比较陌生。在我国一些能够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符合CDM项目要求的企业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消息比较闭塞,很多企业在听说可以实施CDM时,都已经建成投产了,错过了申请注册CDM的时机。由于《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附件一国家2008年到2012年的减排义务,因此CDM机制不仅具有国际性,更具有时效性。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往往在论证CDM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错过了注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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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项目业主的要求仅为中资或中资控股,没有明确CDM项目带来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并无明文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内CDM市场有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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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市场模式选择与制度建设我国现已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京沪两地交易所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乃至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天津交易所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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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碳交易市场模式选择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组建应该分两步走: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一步为发展阶段―――建立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这一阶段为碳交易的初级阶段,时间为2008―2012年,这一时期我国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与引导,国家的环境管理部门对我国的年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进行论证,对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善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的分配排放权、政府对排污权市场交易维持和管理等进行充分研究。在具备碳排放权交易所需条件后,我国政府可以建立初步的碳交易市场,在此阶段以现货交易为主,现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具有这样的性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步为完善阶段―――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在这一市场体系中,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碳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市场参与主体、价格形成制度、实物交割制度等项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一是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必须在原有对国外排污权交易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碳排放的研究工作,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从技术上解决排污总量确定的难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是要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要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必须有法律保障,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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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扭转政府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的总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国家环保产业导向的作用,使排污企业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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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大力培育碳交易的市场主体。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有专业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并规范企业的碳融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五是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应该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污企业,一般的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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