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与碳金融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10-13 22:33

碳交易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IET下的AAU、JI下的ERU和CDM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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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IET下的AAU、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CERs、JI下的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AAU、EUAs、CERs、ERUs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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