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戒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境信用管理机制,督促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和责任,《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南宁成为广西首个实行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城市。
《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观故意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下列9种环境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包括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无环保手续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以非法倾倒、填埋等方式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的;采取变更工商登记手段规避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被立案查处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造成较大级别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从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获悉,今后每季度末,南宁市环保局将环境违法黑名单及时报送市信用办,同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布,并定期动态更新。
环保部门将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公开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采取综合惩戒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处负责人周平顺告诉记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得环境监管手段更为丰富,更为有力。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企业形象受损,金融信贷举步维艰,甚至连行政许可、资质评定都受到限制,一改过去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历史,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据了解,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法制机构提出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