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政策环评的审查机制。尽管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策环评报告审查事项,但在实践中,很多国家都会开展此项工作。有些是由第三方独立审查,例如,欧盟是由专门的影响评价委员会对评价报告进行质量审查,荷兰由独立的荷兰环境评价委员会审查;有些是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如加拿大针对贸易谈判的环境评价是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委员会审查,荷兰的“E-test”由环境部、经济部和司法部联合开展;有些国家和地区是由某一部门独立审查,如美国、捷克和我国香港是由环境保护署(部)进行审查,新西兰是由决策部门审查。考虑到我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不完善,而由某一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又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同,因此,我国对政策环评报告的质量审查可采取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具体而言,可由环境管理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管理部门可侧重于质量审查,政策制定部门则应侧重于所提措施的可行性审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六是政策环评的监控机制。由于影响政策过程的因素较多,因而与其他决策相比,政策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更大。为了保证政策能够得到正确执行,并及时发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非预期问题,很多西方国家建立了覆盖政策全生命周期的评估和监控体系,比较典型的有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等。而我国的类似职能只能通过政策制定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政策执行部门向政策制定部门汇报工作,以及媒体报道和群众上访等形式实现。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政策环评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控作用。政策环评承担这一功能具有两个优势:一是在政治上相对不敏感,容易被政策制定部门接受;二是环境问题属于民生问题,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对于具体的监控机制,可考虑由环境管理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联合开展政策执行的中期和事后评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战略所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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