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近日出台《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后凡治理大气污染不力的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办法》指出,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问责:制定与国家、省环保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的;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或相邻区域空气质量下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不可恢复的;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的,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污染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限制、干扰、阻碍防治大气污染行政执法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办法》还规定,对于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空气质量恶化等后果的;不能完成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或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不当、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迟报、谎报、漏报、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相关领导干部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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