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京内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 万吨的企业(单位)。
选择一万吨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抓大放小,1 万吨以上的企业(单位)占全市
碳排放总量有一定比重,抓好这些单位的节能减碳工作,能够有效发挥带头作用,对全市完成目标也有较大的贡献。二是如果把排放量小的单位纳入,从经济的角度看,交易成本较高(核算、核查、
履约管理等),不能有效降低综合减排成本。三是
试点期重点是探索经验。这些充分借鉴了欧盟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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