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在日常的环境监察实践中发现,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对环评结论的作用有些困惑,特别在对危废的认定方面。那么,环评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对环评结论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既不能奉之为执法圭臬,也不能否定到底,特别在涉及打击环境犯罪时更要慎重,要对环评结论认真甄别。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首先,环评结论不符合法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环评和环保设计成果是在工程建设前,经过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提出的,预测方法是否合理,参数选用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都需要在工程运行实践过程中进行检验。因此,环评本身的事先性、主观性和预测性决定了它可能与实际结果不相吻合。
除此之外,还存在两种可能导致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报批。二是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评文件失实。《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环评文件的主观预测性及可能导致失实的情况,决定了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其次,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8种,环评结论虽然表现形式类似于书证及鉴定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即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也就是说,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才有资格出具鉴定意见。此外,上述解释还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充分说明,客观的、能证明或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也需要严格的认证程序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为实现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起到了极大作用,环评报告对环境管理和环境监察实践所起的作用也是毋庸讳言。但是,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时,不能为环评结论是举,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客观实际完善环评结论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