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贸易计划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用最经济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自2005年正式启动以来,EU-ETS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成为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碳市场,推动了低碳投资和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但是,EU-ETS在第一期和第二期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以致碳排放权价格连续下跌。
第一,配额总量宽松,由于欧盟实施“国家分配计划(NAPs)”,给予各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责任总量的设定主权,然而各国利用NAPs制度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利益,最终导致配额超量,完全违背了该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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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气体种类过窄,第一期、第二期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仅覆盖二氧化碳,对于其他温室气体,比如甲烷、氧化亚氮等并没有正式纳入,而实际上这些气体排放总量占到总体排放的20%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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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业覆盖不足,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在第一阶段仅覆盖了45%二氧化碳排放量,许多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行业并没有被纳入控排行列,到了第二阶段,欧盟才开始逐步增加所覆盖的行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四,免费配额过多,第一期与第二期免费配额的比例分别为95%及90%,而通过拍卖分配的配额在第一期不足0.2%,第二期也仅为3%左右,过多的免费配额为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使交易体系效率下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五,“祖父规则”问题,污染者主要根据历史排放情况获得免费排放权,也就是说污染越大的企业反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免费配额,这变相奖励了排放量大的企业,却惩罚了本该受到奖励的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六,配额抵消过多,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产生的信用(credit)来抵销排放。欧盟使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的总量最多为减排努力(ReductionEffort)的50%,规定第二期每个排放设施使用补偿信用的数量不低于其配额的1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基于前两期运行中暴露的问题、缺陷和实践经验,欧盟委员会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的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一是取消NAPs,将排放控制总量设定权力统一到欧盟委员会层面;二是扩大覆盖气体及行业,新纳入的行业使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从二氧化碳扩大到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覆盖的排放量增加约1亿吨,约为第二期配额的4.6%;三是增加拍卖比例,规定至少有50%的配额必须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发放,且根据行业进行了细分设置;四是扩大基准法使用,消除历史法导致的市场不公平,确保配额分配能够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的推进;五是限制抵消比例,在第二期14亿吨限量的基础上,第三期仅可增加3亿吨减排信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欧盟在进行了第三期制度修订之后,极大提升了机制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提高了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并有效促进了低碳技术革新,这对于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亦存在各试点自行决定配额分配、隔离运行、配额总量过多及免费为主等问题,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或需要重大的制度改革才能吸引机构进入,壮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