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规体系建设角度浅谈中国碳市场

文章来源:中创碳投碳交易网2015-03-28 10:49

碳交易市场是由法律政策创设的市场,法律强制力是碳市场建立、运行的基础。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第一份适用于国家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文件,为国家级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国家将进一步加强碳交易立法,推动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并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确定和配额分配机制方案》及其他配套细则。在此过程中,欧盟碳交易体系及试点碳交易体系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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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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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减排政策,EU ETS在运行之初就被欧盟各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各项具体的规定均有对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为ETS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基础,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指令、规则、决定等,将体系的各项制度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这保障了ETS的有效实施。EU ETS涉及的主要法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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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体系建设角度浅谈中国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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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7/EC号指令是建立EU ETS的基础性法律,对EU ETS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2004年10月27日,欧盟发布2004/101/EC号指令,也称为链接指令,旨在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修订,规定各成员国纳入碳交易机制的设施可以使用京都减排信用(CERs和ERUs)进行履约,该指令的目的是降低纳入企业的履约成本。2008/101/EC号指令于2008年11月19日生效,该指令修改了EU ETS的2003/87/EC号指令,将航空业排放纳入EU ETS范围内。此外,欧盟还在2009年4月23日颁布了2009/29/EC号指令,根据EU ETS第三阶段的改革和调整,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欧盟针对EU ETS颁布的各个指令都是常规指令,不能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成员国需要颁布本国用于EUETS执行的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都遵循欧盟的整体原则与工作框架,但在具体的方法和细节上各不相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同时,在中央层面上,欧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性法规以支撑EU ETS的实施,这些法规主要涵盖的是技术方面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系统、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国际信用使用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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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采取了出台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阶段解决立法问题,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其中深圳、北京、重庆采取人大立法结合管理办法形式,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广东、上海、湖北,天津采取单一管理办法的形式,约束力相对薄弱,需要配合更多样的约束机制保证企业参与碳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除建立碳交易制度的运行框架和基本规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参与方职责外,立法的核心是关于试点交易体系强制力和约束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相关处罚和实施细则,除了一般的罚款、配额之外,还有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通知相应的征信信息管理机构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基于欧盟和试点碳市场的实践经验,国家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加强立法层级,并辅以相关技术法规支撑体系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应的处罚和实施细则,加强体系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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