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目前,中国碳市场正在通过CDM机制与《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1国家的碳市场进行着单边对接。随着中国碳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一对接将更加紧密,与其他碳市场的双边对接或多边对接也将成为可能。因此,中国需要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理论与现实中学习经验,做到未雨绸缪。
(一)碳减排目标的选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中国属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非附件1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要求。并且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重视减排的同时,中国仍将以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前文的分析结论显示,依据碳强度指标构建的碳市场要比依据总量控制的碳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要小。因此,短期内,中国应该依据碳强度指标来构建国内的碳交易体系。从市场对接的角度分析,中国当前的市场对接依据的是以总量控制原则为基础的CDM机制。从长期看,这一模式仍将是中国市场对接的主要模式。因此,中国需要在长期中转向基于总量控制下的碳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实行地区差异策略――在国内较发达区域,直接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建设碳市场,而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短期内采取碳排放强度指标,长期内转向实施总量控制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电子交易系统对接
尽管中国的碳市场通过CDM机制与附件1中一些国家的碳市场实现了单边对接,但是这一对接并不全面,中国企业没有完全获得市场对接的财富转移。例如:国内公司出售的CEils价格远远低于欧盟的碳配额价格,主要利润被金融中介机构所获取。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商品无实体形态,仅仅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在于某个注册机构中。在中国碳市场与其他碳市场的市场对接中,为充分获取市场对接的收益,需要进行电子交易系统对接,使碳配额及碳信用可以在两个注册机构中转移。通过电子交易景统的对接,一家外国履约企业可以直接购买中国合规的碳配额并将其直接转移到其在国外的注册机构的账户中。然后,他可以将国外的碳配额转移到本国管理者在国外的注册机构的账户中,用其来履行强制减排义务。这样,国际金融中介机构的获利空间就会大大降低。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风险监控与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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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对接能够为对接主体扩大市场规模,有助于碳排放者选择减排成本更低的项目,从而减少总体减排成本。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影响对接市场的经济竞争力,尤其是造成对接碳市场的碳泄漏风险。因此,在积极谋求碳市场对接的同时,中国必须加强自身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强化中国碳市场的风险监控能力,防止碳市场对接给中国碳市场带来的过度价格波动,尤其是碳配额价格上涨给减排带来的负面影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诚然,仅通过本国碳市场的独立调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为平衡市场对接的福利分配,加强与其他碳市场之间的国际政策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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