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可执行性差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过于笼统,对于执行主体、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无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还有一些环境保护措施是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出台,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也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企业乃至地方政府都缺乏执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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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尽管有原国家环保总局和试点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支持,但本身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基础。在具体执行中遭遇了合法性不足、强制力欠缺等诸多困难。
政策之间相互脱节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政策是建立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及时、经济政策基础之上的。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针对这些基础性政策做了大量研究、论证和试点,并最终在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但这只是在理论上形成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实际的配套政策远远跟不上试点的需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根据美国环保协会的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原则性的重要规定,还必须通过配套的法规和办法才能真正实施,大约需要配套7个由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22个需由2000年修订通过之后,时隔5年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一直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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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基础或配套性政策的脱节,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政策得不到原本应是一个体系内的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在推行过程中几乎处于孤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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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之间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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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政策出台之后,与当属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后来实行的强制脱硫电价,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冲突或矛盾,使执行起来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例如排污收费与排放交易,这原本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治理政策工具,在我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中却生硬地糅合并行,企业在购买新增排污指标的时候还要为此缴纳排污费,大大增加了买方成本,造成市场零需求,排放交易政策的优势与效果大打折扣。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增加了污染治理的总成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政策口径,而且在新的政策出台前没有对现行政策进行认真分析、进行政策协调性论证,没有全方位的征求政策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各部门或各级政府缺乏有效沟通。结果就是,反映不同利益的政策相继出台,而又没有对新旧政策整合和协调,利益冲突反映到了政策层面,造成政策“打架”、执行困难,无形中消耗了政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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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手段束缚经济机制
在环境政策手段中,中国长期以来偏向于使用命令与控制的工具类型,在政策执行中也依然具有强烈的计划和行政管控色彩,排放设施基于自我理性和成本效益核算做出自主决策、自由选择的空间狭窄,而这一点却是排放交易政策所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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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过程中,一方面,计划和行政的强制手段严重限制了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例如2002年9月通过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指明了要求137个老火电厂于2005年年底之前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这显然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通过市场手段自愿脱硫、平衡考虑各厂之间脱硫成本差异的思路是相违背的;强制安装脱硫设备,实际上是加大了全社会减排的整体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干预甚至决定了试点单位之间的谈判和交易。排放交易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过于习惯命令与控制星管理手段的政府实际上干扰了排放交易体系自身的灵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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