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主体的权利及义务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1-03 23:46

碳排放权主体权利碳排放权主体享有财产权。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准物权,是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并享有支配权。因为其作为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可从行政部门获得碳排放权,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支配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即自用或在市场上进行公平交易给予他人使用。不仅如此,碳排放权主体还享有请求权。当一方碳排放权主体已经交付了“富余环境容量”或已提供技术和支付资金,而对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可请求特定的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权主体义务碳排放权主体有义务去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登记,从而获得碳排放权资格或消灭相应资格。在取得权利的同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提供技术支持并提供相应资格证明。而在行使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不得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权利意味着主体的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这也是民法原则应有之义。履行期限也是义务主体所应当遵循的。尤其是在联合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下,由于项目开发和运营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双方交付和转让碳排放权的期限很难确定。所以,义务主体应该在确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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