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过研究欧盟碳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试点的经验教训,帮助政策制定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高设计、实施统一的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的能力,英国繁荣战略项目基金(SPF)出资设立了“欧盟碳交易机制经验对中国适用性研究”项目,由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和全球立法者组织(The Global Legislators Organisation)中国办公室执行。中创碳投碳讯将为各位献上本研究报告的内容。
登记系统最初是由《马拉喀什协定》针对“附件I国家” 提出的。《马拉喀什协定》要求附件I中包括的成员方都应设立国家登记系统,以记录减排单元(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和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 , AAU);并且按照《马拉喀什协定》第3、4条的规定,创造、持有、转让、提交和取消碳单位。另外,附件I国家还应分别指定一个机构,以管理和维护其国家登记系统。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可以自愿将其国家登记系统设置到同一个登记系统中,但是,每方登记系统的登记功能应该独立于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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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协定以及2003/87/EC号指令的规定,欧盟要求每个成员国都设立本国的登记系统。在EU ETS启动的时候, EU ETS的各方都按照欧盟委员会2216/2004号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各国的登记系统。在启动第二阶段的时候,欧盟发布了994/2008号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国家登记系统的修改要求。在第三阶段,欧盟按照欧盟委员会1193/2011号法规的规定,设立统一的登记系统,但每个成员国的登记功能将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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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阶段,EU ETS使用统一的欧盟登记系统,其可以持有、转让和取消京都(体系)的单位和配额。京都(体系)单位的编码与联合国的编码标准一致,但在EU ETS内可交易的配额是欧盟发布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EUA)和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viation Allowance ,EUAA)。因此,欧盟登记系统按照联合国编码标准扩展了欧盟排放配额和欧盟航空业排放配额的编码,欧盟登记系统仅仅需要根据欧盟排放配额的转让,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分配数量单位的清除和结算活动。
欧盟的账户分类如图 4所示,EU ETS统一登记使用不同类型的持有账户和管理账户。为了对配额的创建和分配实现有效的管理,欧盟登记系统设立了欧盟总量账户、欧盟分配账户、欧盟新进入者储备账户、欧盟拍卖账户和欧盟配额删除账户。此外,为了满足航空业配额的碳排放交易需求,欧盟登记系统还设立了欧盟航空业总量账户、欧盟航空业分配账户、欧盟航空业拍卖账户和欧盟特别储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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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欧盟设立了国家持有账户,以使得各个成员国可在其他持有账户中持有配额。在EU ETS下的各个合规实体需要在欧盟登记系统中拥有运营商持有账户,由于EU ETS要求各个实体按照各个设施来提交配额并且达到合规要求,因此,各个实体需要持有与其设施数量等量的运营商持有账户。在欧盟登记交易账户中的碳排放交易方可以拥有个人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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