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这个发达国家老早就建立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市场在《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用来表明发达国家在遏制全球变暖的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交易体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c)、联合履行机制(JI)、国家排放贸易机制(ET)。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CDM 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于项目的合作模式。发达国家A 给发展中国家B 提供资金、技术,通过某些项目达到一定的减排量(CER,经核证的减排量)。这个减排量可以额外给A 来碳排放。
中国此前参与CDM 机制比较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联合履行机制(JI):这个模式是发达国家之间基于项目的合作。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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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三个机制,国家排放贸易机制(ET)。它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这个贸易机制最具代表性的市场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参与的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欧盟EUETS 交易金额919.10 亿美元,占碳市场交易总额的73.8%,号称全球第一大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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