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由气候变化引发的不利影响,各种气候风险导致的大量显性的或隐性的现实压力已对当前社会造成重大威胁。在这种背景下,全球气候温暖化问题逐渐从隐性状态转变为显性状态,各种围绕气候问题而爆发的气候风险也逐年增多。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甚至极端突变性气候风险发生的概率逐步增大,公众的神经变得越来越敏感、脆弱,气候风险问题也由此成为了当今社会争论的焦点。因此,加强气候风险视域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研究,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气候风险应对能力成为当前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明显、海平面逐渐上升、环境不断恶化、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频发等现象的发生,各国均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提升人民经济生活水平而盲目追求经济总量的提升,致使气候环境不断恶化。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此种情况,将中国视为减排任务的焦点,特别是在每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多数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一直试图逼迫中国承担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主要责任,因此,我国正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和减排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大背景下,中国积极地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减排、防控措施,且效果显著。在“十一五”期间,中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能源,甚至不惜以GDP低速增长为代价,大刀阔斧地进行节能减排建设。据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后,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化学需氧排放量减少12.45%,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在2009年的“十二五”规划中,中国还制定了2010-2015年能源紧张降低16%、碳饱和降低17%的具体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然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结构不合理、技术不发达,再加上人口数量多、自然资源紧、生态环境弱等问题,直接决定了我国既不能一味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不能片面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应当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好环境保护工作。因而在经过初期的大规模减排之后,面对气候风险以及愈来愈难的减排任务,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进行正确的法律路径选择更具急迫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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