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新华网碳交易网2014-10-02 12:20

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排污总量远远超出环境承载力,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监管压力空前。据易碳家了解到,2014年上半年,我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4%。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稽查,将通过内部监督推动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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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环境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这位负责人表示,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实施稽查,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这也是履行好新《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行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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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诸如查封扣押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等;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对存在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其他等9种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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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内部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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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在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三种突出的执法难题:一是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难”;二是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三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减免次生环境灾害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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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执法难题,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要想正确履职,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外,还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办法》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该负责人说,为鼓励执法,《办法》明确规定,对存在5种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此外,对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15种行为,采取内部处理和外部处理并行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其中内部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等,外部处理措施包括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此外,《办法》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对稽查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从稽查程序和文书要求等方面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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