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绿色产业投资“一头独大”和投资的低回报弱化了环保产业的投资诱惑力,从而造成投资不足。必须树立“社会化融资”的新思路,而新思路应注重发挥市场力量,更多地依托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个人多元化的投资局面。因此,金融业应该着眼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求,开发多种形式的金融工具。到目前为止,国外主要的绿色金融工具有绿色贷款、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回购协议和绿色产业基金等。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融资制度创新。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完善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法律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是直接融资的主要手段,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但其既没有将环境评审列为发行条件,也就没有明确其所筹集资金的用途的规定,只简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含义比较模糊。要发展绿色经济,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因此,修改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环保审查”机制。规定凡是未能通过“环评”的企业,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即使该企业或项目有良好的财务效益也应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同等条件下,环保效果更佳的企业或项目可优先考虑上市。另外,还可以规定发行绿色优先股即环境保护优先股股票的条件,企业通过这种优先股筹集来的资金,必须专用于建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体系。传统企业也可通过发行绿色优先股来筹集专项资金,以实现企业结构的转型与提升。如上文所述,虽然相关部门颁布了有关规定,但其效力和执行力远远弱化于法律的强制性,所以,修改法律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的思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完善企业绿色债券发行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本文的债券发行是指特定企业的债券行为,即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债券是到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手段。国家可以通过允许环保企业发行环保专项债券,利用金融债券流动性强,投资量大,效率高的特点筹措发展所需资金,国家应该相应放宽环保企业一级市场发行资格限制,优先鼓励绿色产业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动用财政收入为此类债券提供可靠的风险担保机制,增强市场投资者对于绿色债券的投资信心,提高其信用等级,从而为二级市场的扩大和流动性提供足够的支持。[10]因此,应将环保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作为证券法中债券发行的特别条款予以规范,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专门对特别企业发行环保债券做出明确规定,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
3.完善绿色基金法律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最早的绿色基金——Merlin生态基金于1988年在英国诞生。此后,受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保主义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绿色基金得到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生态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共同基金纷纷涌现出来。1989年成立的波兰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是波兰环保项目的最大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外,基金还支持环保项目技术开发与引进,同时负责管理国际环保援助基金。另外,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可考虑发展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以利于培育新型投融资主体,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集中闲散资金主要对受现行政策及企业规模制约难以上市、贷款也难的企业进行投融资支持与服务,并促进其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实践表明,绿色基金的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持续关注,有助于投资对象对投资目标的选择不断趋于合理,投资者实际上起到了绿色投票和监督的作用,可以有利地促进企业的绿色经营。目前我国的基金发展迅猛,但绿色基金还在萌芽阶段,政府应当从政策法规上规范基金的发展方向,完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凸现基金规范的绿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