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内容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8-22 10:22

据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国内目前存在的排污权交易机制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最大优点是赋予二氧化碳一定的价格,在这一价格以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节能减排予以经济刺激,以最少的社会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一做法与征收碳税相比较,不仅能够快速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而且还能获利。另外,如果这一制度能够持续下来,必将会强有力地刺激节能减排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过,要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效果,必须要对经营者等在削减CO2排放方面设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之外,还要正确地处理以下法律、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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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构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要达成了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共识;二是要对各个排放源头的排放量事先有一个长期的规定,这一规定要与排放削减投资规模相对应;三是排放量的监测;四是排放权的保护、转移的记录;五是充分的处罚措施;六是不要让其成为热点问题。七是保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有充足的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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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总量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不管怎样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都必须要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像EUETS和利伯曼?华纳法案一样,目标的设定和实施路径是事业成功的前提。明确的目标有如引导社会长期投资的一个风向标,它对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有刺激作用。如EUETS明确规定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减排期,这一时期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量45%的减排任务。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欧盟宣布ETS进入第三阶段,即在2020年前,让碳排放在1990年的标准上减少20%。日本则采取不同于欧盟的政策,产业部门可自愿制定减排目标,但减排目标必须向政府申请,由政府审查是否妥当。“这也就可以确保目标不会是一个轻松达成的目标。”日本在自愿而非限制的基础上展开工作,目的是希望尽可能多的产业部门参与进来,不过,最终的目标还是建成总量控制的交易机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碳排放总量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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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总量应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来确定。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环保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和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和调整。初始配额将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再分配给排放企业。分配初始配额应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环保部门还应该动态地对排放配额重新审核认定,以便根据环保总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配额数量。排污单位之间的总量调整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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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排放交易对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交易对象,是指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气体。它主要是指二氧化碳。是否还应包括CH4、N2O、HFC5这三种物质,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欧盟从监测设置的精确度考虑,第一阶段限定的交易对象气体为二氧化碳;第二阶段可根据缔约国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对象气体;在第三阶段已确定将N20和PFC5为追加交易对象。二是利伯曼?华纳法案所明确的交易品种为6种温室气体(CO2、CH4、N20、SF6、PFC5、HFC5)。虽然有学者要求尽可能多地扩大其交易对象,但大多数学者强调一定要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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