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正式发布实施。作为全国首个全面覆盖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的综合标准,该标准的出台将对我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总量减排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11类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及监测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20摄氏度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按照《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市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应削减18%。目前,国家尚未形成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体系,不能满足我市现阶段污染控制的需求。《标准》的出台实施,对削减我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我市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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