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上海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4-07-13 10:51

一、法律效力较弱

与深圳市和北京市出台的市级人大决定相比,上海市是以市长令形式颁布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相对薄弱。受法律效力的制约,根据《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控排企业的处罚力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2014年2月24日行政处罚上调至2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一些年产值上亿的大型控排企业仅仅只是九牛一毛,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此外,与深圳碳交易试点出台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比,上海市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将上海市的减排目标纳入在内,导致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也直接影响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和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配额分配尺度松紧不一,调整能力较弱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上海市对不同行业采用了不同分配配额方法,对于电力企业采用行业基准法并以发电机组为基础进行分配,而对其他行业主要采用历史法分配。由于配额分配办法的差异,电力行业配额量较紧张,履约难度大;而其他行业的部分企业配额相对较充份,完成履约的难度较小。碳交易试点企业的配额是一次性发放的,企业在2013年就直接取得了2013、2014、2015年三年的配额。一次性发放配额的情况下,下年度的配额是基本没有调整的余地。虽然对于取得预配额的企业每年会有一次配额的调整,但这个调整是基于企业的实际生产,与其他试点地区每年重新根据总体情况调整后重新分配相比,上海碳交易市场的这种一次性分配方法对试点企业的配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碳交易市场流动性受限制,市场活跃度不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由于参加上海碳交易市场的控排企业所处行业不同且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从配额分配的结果来看,上海的配额分布与湖北省和广东省相似,也存在配额垄断的现象。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上海2013年的配额中约70%的配额掌握在宝钢集团、华能集团和申能集团等少数企业手中,即试点的大部分企业账户里的配额加起来还不到总量的30%。加之上述几家大型企业排放配额本身就很紧张,如果在试点期间,它们为保证自身所持有的配额能够进行履约,而仅将很少量配额投放市场甚至不进入市场交易,那么上海碳交易市场的实际交易量将会非常少,从而导致整个上海碳交易市场“天生”配额流动性不足,配额交易不够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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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尚未真正建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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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价格是碳市场的晴雨表,碳价格主要受减排政策、能源价格、减排技术水平、市场基本面等几个因素影响。目前,上海碳交易价格的波动并没有真实反映出碳交易市场的供需情况,也没有反映出真正的减排成本,多数情况是政策导向和人为操作的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五、企业减排目标与节能考核目标没有直接挂钩,影响部分企业参加碳交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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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减排目标与节能目标并不挂钩,相对于碳交易试点,大部分企业更愿意完成国家的节能目标以寻求更高的补贴,甚至部分企业认为参加碳交易将增加企业的负担和成本,从而消极对待碳交易。因此,如何将碳交易工作和目前节能减排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如何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仍是一项艰巨任务。(完)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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