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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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碳减排量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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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去年的《通知》相比,允许用于抵消排放量的比例、项目边界范围相同,不过本次《办法》扩展了关于抵消量的类型,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基础上,增加了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碳减排量,北京市是目前七个试点中唯一一个明确提出使用本地减排信用类型的地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另外,去年《通知》中规定的“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50%以上”未在本次《办法》中有所体现。北京后续执行抵消机制是否会继续要求有本地限制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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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消量的类型和来源限制等具体规定有待在抵消机制细则中进一步落实细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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