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4-06-16 11:1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履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本市将于近期启动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核查、配额调整及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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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按照《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市2013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以上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做好本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于3月20日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tpf),完成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需同时向我委提交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A西座1206室,下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关于碳排放报告核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在核查中应明确2013年本单位碳排放总体情况、2013年新增设施排放情况及相对应的产值/产品量/面积等活动水平。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主动与重点排放单位联系并做好服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在“数据填报系统”中修改本单位碳排放报告相关数据,并于4月5日前完成2013年碳排放数据的再次填报,同时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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