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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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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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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