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碳排放管理,实现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碳排放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下降。
二、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历史碳排放水平和产业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碳排放年度配额总量,并在年度配额总量控制目标下,结合各配额管理单位年度碳排放申报量和历史排放情况,分配其年度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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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依法批准的交易产品。
碳排放交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愿参与交易。
六、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额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超出清缴配额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缴期届满前一个月配额平均交易价格的3倍予以处罚。
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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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